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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信任行政权利的基础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2-10-02 04:29:39

‘壹’ 我国国家政权的基础是什么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什么

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自然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贰’ 政治学导论政治权力的基础有哪些

政治权力的基础,概括地说,就是指政治权力主体获取的维护权力的条件和前提。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共同体中,通常存在许多政治活动主体,但只有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才能在为政治权力主体,受气政治权力,那么,这其中的一个或某几个是凭借什么成为权力主体的呢?这正是政治权力基础所要回答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对此作出了深刻的回答。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权力归根结底来源于人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成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所词库经济上占统治地位,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占有该社会全部或至少是最重要的(即有着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
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处于决断、指挥地位
3、占有大量的社会财富,即劳动产品。
具备了这三个方面,就表明该阶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也就是说,决定了该阶级在其所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优势地位。有了这个地位,就有了支配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政治权力的根本来源,是政治权力主体赖以获取或维护政治权力的最重要的条件和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权力是政治权力的总基础,或说最根本的基础,但是,马克思主义并不认为它是政治权力的惟一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权力所能获取或维护权力,除了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以外,还需要凭借其他的条件。它是多种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他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暴力。这里所说的暴力主要是指有组歌的暴力,即军队、警察、法庭。暴力是一种物理力量。具有极大的效力,而且是有直接的强制力。由于暴力的这种特性,也由于政治权力主体问题以暴力为凭借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力,所以,新兴的阶级要想取得政治权力,也训要组织自己的暴力组织,以物质的力量解决物质的力量。所以,暴力是政治有能力主体取得和维护政治权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2、组织。这里所说的组织,主要是指社会中具有贡、贫贱不能移成员,为了实现其利益而组成为政治结合体。这种政治结合体在政治活动中,其力量往往远远分散的个人的力量。可为这种政治结合体从组织上保证了其成员的意志的统一和行动的一致。这对政治斗争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要获取政治权力的群体或要维持政治权力的政治权力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总是要组织起来。以进行有组织的活动。这在实现民主制的社会中尤其如此。马克思曾指出:"即使在最有利的政治产条件下,工人阶级要取得任何重大的胜利,都有赖于培养和集中工人阶级力量的那个组织的成熟程度"。组织程度是政治权力主体获取和维护政治权力的又一重要条件。
3、政治理论。所谓政治理论,主要是指政治权力主体对政治活动进行主人、解释和预见的思想体系。它力求把政治现象中本质的东西和总趋势,加以分析概括,并据此确定政治活动的目标、原则和方向。政治理论问题为特定的阶级、集团服务,反映一定阶级或集团的先进单位和要求。但是,只有正确反映政治现象的本质和总趋势的思想体系,才能对政治权力主体的行动起着正确的指导作用,也才能赢得群众,从而实现其政治目标获取或维护政治权力。

‘叁’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是什么。。是国家对于人民的依赖和依重。

‘肆’ 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伍’ 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基础是

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行政体制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健全国家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执行能力,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在深化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并部署了完善国家行政体制的重要目标任务。完成好这些目标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逐步向服务型转变,通过持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服务理念不断强化、服务方式不断转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进入新时代,建设服务型政府更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基本要求。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就需要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将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一个重要目的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无形的手”和政府“有形的手”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特别是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从广度和深度上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这就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使政府和市场各归其位、各展其长。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提高政府治理效能,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当前,我们正处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面对新时代新使命和更加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必须坚持推进政府自身改革,改进治理方式,使政府治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这就需要提高政府治理效能,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着力破解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政府转变治理理念、创新行政方式、优化行政流程、依法行使权力,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施政能力和水平。

二、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

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必须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不断健全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把机构职责调整优化同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机统一起来,完善行政决策、执行、组织、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一)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机构职能调整优化在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轮机构改革,各方面机构职能不断优化、逐步规范。随着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总体完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主体框架初步建立。要继续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坚持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要坚持把着力点放在推进优化协同高效上,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推进优化协同高效,要坚持将深化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把转变政府职能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二)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是国家行政体制有机统一的整体。行政决策是行政过程的起点,“无决策,即无行政”,决策也是为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提供依据;行政执行是行政决策的具体落实;行政组织是组织结构和组织活动的统一,决策、执行、监督等行政活动都要通过行政组织来实施;行政监督是确保行政执行不偏离行政决策目标的根本保证。我国行政体制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体制的重大转变,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制度保障。但也要看到,国家行政体制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必须坚持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使国家行政体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行政执行的实施、评价、问责等机制,确保各项政策举措执行有力、落实到位。坚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有效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各种行政行为规范、透明。

三、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

部门间协调配合是否密切,事关行政体制的高效顺畅运转。要坚持着眼提升政府整体效能,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强化政策协调,注重协同推进,确保各项政策取得预期成效。

(一)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理顺了60多项长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关系不顺事项,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现象。要在落实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维护“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规定的部门职能范围,推动部门聚焦主责主业、突出重点关键,严格履职尽责,不能越位、缺位、错位。确需由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确定牵头部门,分清主次关系和责任分工,明确责任链条分界点、衔接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责任链条无缝衔接。强化工作统筹,完善部门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加强重大问题会商,让各部门真正拧成一股绳。

(二)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政策不协同不配套,将导致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影响市场和社会预期。要加强政策制定协调,坚持在服务大局中谋划和推动工作,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协调一致、达成共识,避免政策冲突、效应抵消。强化政策协同配套,制定和调整政策要充分考虑关联行业和领域实际情况、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使各项政策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在政策制定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科学审慎研判政策预期效果和各方面反应,根据轻重缓急、难易程度、推进条件,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力度和节奏,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关切,避免给市场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完善,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满意度。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要坚持按照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有利于防止执法不公、执法随意、执法扰民。要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大力清理已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坚持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权力、执法程序和相应责任,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坚持清理规范行政检查事项,完善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查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增强行政检查实效。优化改进执法方式,积极探索“互联网+执法”,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执法水平。以更加简约规范、公正有效的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推进综合执法是全面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效举措。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市场监管等5支综合执法队伍,涉及30多个执法领域、100多万执法人员,着力解决多头、多层和重复执法等问题。要坚持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坚持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依法界定、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执法权限赋予乡镇(街道)。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推动人财物等向一线倾斜,保障基层有足够的资源履行执法职责。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同基层和百姓联系最紧密,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加快完善各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消除一线执法人员后顾之忧。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坚持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五、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直接体现了政府治理能力,也关乎政府形象,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对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坚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

(一)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发生深刻转变,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有了明显提升。要坚持进一步创新管理、强化服务,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着力为优化营商环境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坚持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坚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快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坚持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不断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等制度,让企业和群众来评判政务服务绩效。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我国网民数量超过8.5亿,互联网深度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政府必须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要坚持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加快打造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坚持政务信息联通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统一明确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增强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坚持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切实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做好政府各项工作,必须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要强化工作责任制,及时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实际行动,在谋划改革发展思路、解决突出矛盾问题、防范风险挑战、激发创新活力上下功夫,着力解决政策实施“最先一公里”问题。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积极推行“互联网+督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突破“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区各部门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严格履行政府承诺,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持续改进政风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真抓实干、勤政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氛围。

‘陆’ 我国公民行使权力的基础是什么

应该是生命健康权

‘柒’ 地方政府权力最终来源与直接来源的区别是什么

地方政府权力属于行政权力,最终来源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当然也是作为执行国家意志的行政权力的根本来源。
行政权力的直接来源或具体来源有以下几项:
(1)强制力。强制力是一切权力的最原始、最直接的来源。国家强制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构成部分,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最后的支持。
(2)诱导力。与强制力相对应的是一种诱导力,它不是依靠惩罚或威胁,而是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引诱行政权力客体服从管理。政府通过对各种物质和荣誉资源的分配,对行政权力客体施加影响,以实现行政权力主体设计的目标。
(3)组织制度。这种权力的基础是行政组织结构及其所赖以运行的制度规则,行政主体可依靠层级性组织结构,通过强制或诱导,要求下级服从。
(4)信息。在现代社会,信息越来越成为最重要的财富和资源。行政主体一般要经过专业训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能,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接触和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而且行政机关还有专门信息结构。行政客体出于对专门知识和信息的信任而服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可通过向行政客体提供信息以影响其行为,信息也就成为了行政权力的重要来源。
(5)个人因素。行政人员个人的品德、知识、能力、人际关系等都可以构成一种影响力,使得行政客体服从。榜样示范的力量可看作是这种权力。

‘捌’ 人民群众的什么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指出,要深刻学习理解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求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为基石,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追求,使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更加深入人心。要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为保障,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要以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诉讼难题为突破,进一步提升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最高人民法院网)
基层法院的案件比较集中,可以说是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社会对于人民法院的整体印象和评价,从一定程度上讲多是来自对基层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因此,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等无不事关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基层法院在司法建设上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一种能力,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则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形成也必须依赖于司法在人民群众中存在较高的公信力,党的十八大已经明确要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此,笔者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对司法公信力建设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够抛砖引玉,从而为人民法院增强司法公信,树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指法官通过专业规范的司法执法活动,向广大群众提供正义、公平、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群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正、正派的司法信任度和影响力。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需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细节去自然映射,更需要法官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用日积月累沉淀的司法素养去持久辐射,从而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升华出对法律、对人民法官的由衷信任和信誉度,形成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一)学术视野的司法公信力
学术上对司法公信力的理解立足于司法权力和司法机关,主要存在能力说和复合说两种说法。
1、 能力说。以郑成良教授等为代表,该说主张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力所具有的某种受到社会公众信任和尊重的能力,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2、复合说。以关玫等学者为代表,该说强调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力与社会公众互动复合的结果,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它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信用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正当的程序、公正的结果、适格的司法人员等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责任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
(二)实务视野的司法公信力
在实务界,对司法公信力的理解主要侧重于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官依法办案的一种评价。笔者认为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官执法办案的信任和期待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一种主观期待和信任渴求。这种司法信任不仅体现在对过失惩戒问题的关注,同时还包括司法机关对受众权力的保障和承诺。这就要求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既不能以断然否定的态度来看责任担当,也不能对责任担当予以极端化处理。
2、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法官裁判案件的情感价值认同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自己利益问题所享有处理权利的一种理性处置选择,通过到法院起诉,通过选择可以信赖的正当程序,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建立在对法官执法过程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的程度的前提下,首先表现在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一种情感认同。司法公信力往往就是从法官一次次人性化的调解,一次次正义的裁判中体现出来的,能够准确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公正、程序、自由、效益的价值追求,即使裁判结果与公众的利益无关,由于具有较高的司法公信力,也会获得人民群众普遍的认可,从而树立起司法权威的重要窗口。
3、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法官裁判的自然信服和主动维护。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一方面不仅表现为法官队伍对法律规范的忠实维护,和对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责任义务的绝对履行和自觉服从;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人民群众对法官裁判的自觉拥护和维护。因此,对司法公信力起支撑作用的法律规范,它的规范功能是通过法官队伍裁判案件的公正、公平来体现,通过对这种正义价值的认同来达成公众对法治秩序的自觉遵从。
二、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阙如
可以看到,新时期下,随着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司法期待日渐高涨,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评价高于当事人,但却远远低于人大、政协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司法公信力在民众眼中还不够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一)基层法院的法官的整体综合素质有待加强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基层法院的法官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差距较大,法官对自身综合素质要求的不高或专业思想不牢固,法官之间、各业务庭之间的司法能力参差不齐,部分干警不能很好的运用理论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群众联系不够深入密切,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还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期望,服务群众的水平不够高。
(二)“以和为贵”传统思想和文化的根深蒂固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人民法院虽然是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受“公了不如私了”、“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的影响,相当部分案件当事人认为“打官司难,打赢官司更难,执行更是难上加难”,“惧讼”和“厌讼”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从而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不按正当法律程序进行救济。表现在有当事人在遇到问题后,习惯于寻求私力救济或者企图借助于媒体、信访等非常规手段来达到目的,体现出对司法救济解决问题的极大不信任。
2、被告出庭率比较低。比如在一些行政、民事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以致出庭率低,部分被告对法官能否保护其合法权益持怀疑态度,既不答辩,又不提交证据,有理也不到法庭上讲,而在庭外散布不当言论,极大地影响法院的信誉。
3、当事人上诉的“常态化”和“习惯化”。很多当事人习惯上诉,使得基层法院案件上诉率高,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信任度低。从法院自身找原因,不难发现由于基层个别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注重司法礼仪,或因言行不当,或因判后答疑不到位,从而使得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降低了对法官的信任度。

‘玖’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 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触。 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 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合法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不合法”的问题,合理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当与不当”的问题。合理行政必须以合法行政为前提,也就是说,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合法范围之外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 合法行政对应的是行政区的“羁束行为”,它多呈现出“刚性的一面;合理行政对应的是“自由裁量行为”,它多呈现出“柔性”的一面。正因为如此,后者容易发现和识别;不当行政,人们不容易发现和识别。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后者给人们造成的损害更大,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增强有关。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是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较难受到约束,人们也应注意到它常常被滥用的事实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无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不符依法行政原则的。故而,我们既要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对其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行政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内容适度、适当、合乎情理。可以说,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发展到一个较高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更高标准和水准的依法行政。 我们说合理行政,其“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具体地说,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须有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二是行政行为须有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三是行政行为须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有悖情理的义务。 三、程序正当 程序正当要求构成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等,要符合法律及其精 神。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在现代行政法中,程序性法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行政实践中,程序违法现象非常严重。 程序正当有如下一些具体要求: 1.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要公开,应通过公开张贴或其他途径公开发布,使相对人了解;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形式进行,如召开听证会等,允许公众旁听。行政行为的公开,对改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道正直,没有偏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有徇私情,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信仰、性别而有所歧视。具体来说,第一,应建立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当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第二,不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同等的示证的机会;第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是防止独断专行的有效手段之一。公平公正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的起码原则,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听证原则。即在行政程序上要保证相对一方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公开原则”中的听证,主要体现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知”的权利;这里的听证,主要体现的是相对人的“为”的权利。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它具有加强“官”“民”沟通、促进政治民主参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杜绝行政权力专横的功能,能够体现行政程序作为公正和效率整合的深层次价值。 4.顺序原则。要求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表现为一定的顺序性,如果违反了规定的顺序,即为违法或不当行政。顺序原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表现和要求之一,其实质是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防止因时间上的差异而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或损害。 5.效率原则。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另一个表现,它是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即所谓时效制度,如超过法定时间,即构成违法。在不损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行政程序应当简便易行。效率原则还包含使某些程序格式化,尤其是各种行政法律文书如记录、裁决等应当作出统一的格式规定,这是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必要保障,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四、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便民和效率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制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既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又力避繁琐,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包括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等等,以合法准确、简便易行、高效灵活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高效便民的原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本质使然。行政机关只有把履行职责与方便民众、造福于民统一起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尽职尽责。 五、诚实守信 社会信用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杆,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有机组成的国民信用体系,应该成为当务之急。而在这个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应该率先垂范。 首先,政府必须重诚信行公正,保证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做到令行禁止,不能言而无信,更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目前,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不容否认,有的地方还存在着尺度不一、随意执法的现象。如有的法规、规章地方化、部门化严重,严重影响法制的统一性。有的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够,使人们无所适从,影响了政府的信用和信誉。保持政策的稳定与连续,信守承诺,取信于民,是建立诚信政府的基础工作。 其次,政策与信息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政府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人们平等地享用住处资源。否则,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或者待遇不平等,就有悖行政诚信的原则。 第三,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官本位”的思想。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平衡,不能僭越,否则就是“违约”,就是失诚失信。政府应当确立以民为本的理念,这样才能树立威信,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从而真正取信于民。 第四,确立并践行“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政府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感受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的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 权责统一这一要求,可以概括成这样几句话: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执法有保障”是这次《纲要》新增加的内容,而且是放在首要的位置,反映了中央对执法保障机制的重视。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往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往往“以罚没养执法”,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又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纲要》强调“执法有保障”,规定财政部门要保障执法经费,这有利于提高执法的纯洁性,必将大大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有权力的地方就应该有责任存在,有权利的地方就应该有义务存在。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联、不可偏废的,更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光有权力没有责任,权力就会变形;光有权利没有义务,权利就会走样。在当前现实情况下,尤其要强调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这里的责任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行政权力主体应履行的行政义务;另一方面,是指行政权力主体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后果,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 目前在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有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新闻舆论监督,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面对面监督”,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意监督”,等等。当然,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还是舆论监督、“民意监督”,目前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尤其是后两者,力度明显不够。要通过增强行政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这里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追究公务员个人责任两种形式。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追究公务员个人的责任两种形式。前一种可以由权力机关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或由有权行政机关直接予以纠正、撤消责令自行纠正、撤消等形式,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后一种主要是通过行政处分来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当然,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客观违法原则,即只要行政行为客观上违法,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就应承赔偿责任,而一般不考虑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主观是否过错只作为国家机关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的一个标准。客观违法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心。

‘拾’ 试论述:当代中国地方政府信任关系现状及应如何建构良好的政府信任关系

关于“我国当前政府信任关系的评价”,教材第265—268页有明确阐述。
参考答案:
(1)我国当前政府信任关系评价。主要结合实际说明: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变型的特定历史时期,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水平、质量和意识与社会和公众的价值期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导致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战,并影响到现代化建设的质量和速度。
(2)引发公众对政府信任度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行政人治色彩浓重;第二,行政权力缺乏制约;第三,政府行政效能与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第四,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固守旧的行为习惯;第五,公共行政缺乏绩效评价体系,责任机制薄弱。而行政道德的匮乏是引发政府信任危机的直接原因。
(3)我国当前政府信任关系对策。主要说明:解决信任危机问题或重塑信任关系是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要从根本上克服信任危机现象并建立起普遍的信任关系,一方面需要社会成员个体道德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是要确立起一种能为社会成员普遍信任的制度性安排与制度性承诺。政府信任关系作为普遍信任关系中的重要部分,对于普遍信任关系的建立起着率先垂范的作用。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社会制度性安排和制度性承诺也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